
民事訴訟稅收保全措施可以申請復議的。稅務保全措施是由稅務機關作出的,當事人對保全措施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維護自己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一般來講,訴前財產保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其他任何單位(包括法院)都不得重復查封、凍結。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一般對于法院下達的保全措施是對財產的封查或者禁止當事人提取賬戶金額,提現等措施,被沒收的財產會有專門的機要部門看守,當事人不能對其賄賂,威脅工作人員歸還財產,如果是不能放長久的物品就責令銷毀。
稅收保全先復議在訴訟,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3)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依法定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在當代的社會,跟稅收有關的具體的行為都是屬于稅務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對于這類型的行為不滿意的話,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然后再提出行政訴訟,比如說稅收保全的措施就是由稅務機關所作出的,這就是屬于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可以行政復議再訴訟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