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問題復議或訴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要提起訴訟的話,首先必須要經過行政復議。稅收行政訴訟法律規定是人民法院對于行政執行案件是獨立審判權的,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當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稅務行政爭議存在的客觀性,是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現實基礎。稅務行政復議以及其他法律監督機制的局限性,是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理論根據。
稅務行政訴訟的特點。
稅務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訴訟活動。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復議的根本區別。
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別。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復議是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于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蹖徖矸绞胶统绦虿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復議機關審查稅務復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復議制度。
?、苄ЯΣ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判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復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復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的主要區別。
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國家稅收行政管理權的機關、組織。
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必須發生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即一方為稅務機關的爭議未必全是稅務爭議。
因稅款征納問題發生的爭議,行政相對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即復議前置。
在日常生活當中公民是有納稅的義務的,這是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明文規定的,如果說因為稅收的征繳問題發生一些爭議的話,那么相對人完全是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者在行政復議之后提出行政訴訟。
稅收訴訟的審查范圍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合法性,還有就是其他的一些內容都是需要審查的。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具體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和“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1、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稅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
1、受理。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3、法院審理例外情況
(1)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日常生活當中,稅務行政訴訟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有非常明文的規定的,在接到起訴狀之后是需要審查,在期間之內決定是否立案或者是不立案的,之后就是需要進行開庭審理,并且做出最終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