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訴訟代理費的標準在法律上并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情況下,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調解、仲裁、復議、訴訟,不涉及財產關系或財產標的在100000元以內的,每件500-3000元;財產標的超過100000元,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財產標的及另加收費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O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并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愿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于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對于訴訟代理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于有關代理的規定和法律依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于代理的收費依據是屬于商業行為,可以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最后以簽訂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方式來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
稅收訴訟時效期限的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是15天左右的時間。行政訴訟時效一般為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算;關于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不動產行政案件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算,其他案件為五年,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算。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在日常生活當中,稅收方面的一些具體事項是可以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來進行處理,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因為涉及到稅收征收問題,所以如果要想提出行政訴訟的話,那么必須是有行政復議在此之前來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