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優先權不一定需要提起民事訴訟,但涉及到民事責任的可以提出民事訴訟。稅收優先權是指當稅款與其他債權并存時,稅款有優先受償權。稅收優先是國家征稅的權利與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稅款的征收原則上應優先于其他債權,也稱為稅收的一般優先權,這是保障國家稅收的一項重要原則。當納稅人財產不足以同時繳納稅款和償付其他債權,應依據法律的規定優先繳納稅款。
破產清算是指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或無力清償其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一種司法償債程序。這種償債程序的基本目的是強制地將債務人的財產加以變賣并在債權人之間實現公平分配。一般而言,在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場合,債務人所欠債務多種多樣,其中也會涉及到稅收債務。由于稅收債務的債權人是國家,為了國家利益,傳統的破產法理論及制度一般賦予稅收債權以優先權,即當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并存時,國家作為稅收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又有其他應償還的債務,而納稅人的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不足以同時繳納稅款又清償其他債務的,納稅人的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應該首先用于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可以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取得納稅人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
應注意的是,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在破產程序中,職工的工資屬于債權,但考慮到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這一更高的人權宗旨,職工的工資優先于國家的稅收而受到清償。
2、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規定,包含兩層含義:
(1)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額度以納稅人應納的稅款為限,例如稅務機關處置納稅人的抵押財產后,抵押財產的處置價值超過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滯納金和必要的處置費用的,超出部分應該退還納稅人;納稅人抵押的財產價值不足以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以其他財產補足。
(2)欠稅的納稅人,可以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壓,其財產也可能被留置,但是此時的抵押、質壓等擔保物權,不能影響稅收,即根據稅收優先的原則,對有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對其設置抵押、質壓或被留置的財產有優先處置權,以保障國家依法取得稅收收入。
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以及其他活動中,如果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則有關的行政機關(如工商、財政、勞動、公安等行政部門)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雖然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也應上交國庫,但為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如果此時納稅人欠繳稅款,則稅款的征收應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稅收優先權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稅收事項的本身情況而定的,特別是不同稅收問題所認定的相關事項是不同的,涉及到行政違法的,可以以行政手段處理,涉及到民事違法的可以以民事訴訟來進行處理。
稅收沒有訴訟時效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定程序。我國稅務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后,首先由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其正式的法定程序包括:
(1)宣布開庭。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訴訟參加人名單,告之當事人權利;
(2)法庭調查。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并判定其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當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
(3)法庭辯論。由當事人各方陳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批駁對方觀點和論據。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后由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及其代理人發言,最后由雙方展開辯論。
(4)合議庭評議。由三名以上的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作為獨立審判機構,通過民主討論來認定事賣,確定適用法律,決定合議庭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5)宣告判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以及時解決行政糾紛,提高辦案效率,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法律監督。二審的具體程序與一審程序基本相同。
1、稅務行政賠償訴訟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負有證明責任,其賠償請求基本和民事案件相同,即稅務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所處的位置是對等的,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利對賠償請求放棄、變更等處分權,因此對稅務行政賠償案件可以采用優勢證明標準。
2、對稅務行政相對人人身或財產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類案件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生存權等其他權益,故應該適用證明標準較高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采用該證明標準有助于加強行政法治建設,以更高要求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該類案件,一般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及適用聽證程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除了1、2以外的其他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由于行政法律關系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爭議,根據行政訴訟案件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這要求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較大舉證責任,行政相對人負較輕的舉證責任,其大多數證明標準應采用比民事訴訟重、刑事訴訟輕的明顯優勢證明標準。
在當代的社會稅務機關主要就是負責稅務方面的一些重大的事項的,比如說征收稅收,還有就是繳納稅收方面的一些罰款等,如果對于所作出的決定不滿意,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者是行政訴訟來救濟公民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