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訴訟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是法律賦予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用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后。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審理的核心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作出該行為的稅務機關是否依法享有該稅務行政管理權;該行為是否依據一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稅務機關作出該行為是否遵照必備的程序等。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履行判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 變更判決。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稅收行政訴訟的提出是需要由當事人根據實際的行政行為和決定來進行認定的,有關案件的受理情況,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但在提出行政訴訟時,還需要對管轄法院來進行認定。
稅收撤銷權訴訟應當是在行政復議提出之后再提出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定程序。我國稅務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后,首先由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其正式的法定程序包括:
(1)宣布開庭。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訴訟參加人名單,告之當事人權利;
(2)法庭調查。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并判定其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當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
(3)法庭辯論。由當事人各方陳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批駁對方觀點和論據。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后由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及其代理人發言,最后由雙方展開辯論。
(4)合議庭評議。由三名以上的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作為獨立審判機構,通過民主討論來認定事賣,確定適用法律,決定合議庭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5)宣告判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以及時解決行政糾紛,提高辦案效率,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法律監督。二審的具體程序與一審程序基本相同。
1、稅務行政賠償訴訟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負有證明責任,其賠償請求基本和民事案件相同,即稅務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所處的位置是對等的,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利對賠償請求放棄、變更等處分權,因此對稅務行政賠償案件可以采用優勢證明標準。
2、對稅務行政相對人人身或財產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類案件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生存權等其他權益,故應該適用證明標準較高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采用該證明標準有助于加強行政法治建設,以更高要求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該類案件,一般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及適用聽證程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除了1、2以外的其他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由于行政法律關系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爭議,根據行政訴訟案件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這要求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較大舉證責任,行政相對人負較輕的舉證責任,其大多數證明標準應采用比民事訴訟重、刑事訴訟輕的明顯優勢證明標準。
在當代的社會,只要是跟稅收有關的一些行政方面的具體行為的話,都是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但是如果要提出行政訴訟的話,必須是具有行政復議前這這個程序,否則人民法院即使受理之后也會裁定駁回起訴的,這對于公民來說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