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案件訴訟前提是先交稅,而且稅收案件不能直接起訴,需要先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范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正文內容包括三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1)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正文的第一項內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要達到的目的。根據行政案件的特點,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銷處罰決定;變更處罰決定;提出賠償損失等。
訴訟請求要表述明確、具體。原告可以針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以及自己的權益受損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請求。
2)事實與理由。這部分要寫清楚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事實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起訴狀必須寫明被告侵犯起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經過、原因及造成的結果,指出行政爭議的焦點。如果是經過行政復議后不服提出起訴的,還要寫清楚復議行政機關作出復議決定過程和結果。
理由是在敘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分析,論證訴訟請求合理合法。其理由應根據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側重,但引用法律、法規條文必須準確,理由務必充分。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這部分內容要求原告就訴訟請求、列舉的事實、闡述的理由所舉之證據,應當詳細、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核對查實。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綜上所述,嚴格意義上來講稅收案件訴訟的前提條件是先申請行政復議,而行政復議的前提條件是先交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數額的擔保,稅收案件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是有時間限制的。
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定程序。我國稅務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后,首先由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其正式的法定程序包括:
(1)宣布開庭。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訴訟參加人名單,告之當事人權利;
(2)法庭調查。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并判定其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當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
(3)法庭辯論。由當事人各方陳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批駁對方觀點和論據。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后由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及其代理人發言,最后由雙方展開辯論。
(4)合議庭評議。由三名以上的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作為獨立審判機構,通過民主討論來認定事賣,確定適用法律,決定合議庭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5)宣告判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以及時解決行政糾紛,提高辦案效率,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法律監督。二審的具體程序與一審程序基本相同。
1、稅務行政賠償訴訟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負有證明責任,其賠償請求基本和民事案件相同,即稅務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所處的位置是對等的,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利對賠償請求放棄、變更等處分權,因此對稅務行政賠償案件可以采用優勢證明標準。
2、對稅務行政相對人人身或財產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類案件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生存權等其他權益,故應該適用證明標準較高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采用該證明標準有助于加強行政法治建設,以更高要求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該類案件,一般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及適用聽證程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除了1、2以外的其他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由于行政法律關系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爭議,根據行政訴訟案件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這要求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較大舉證責任,行政相對人負較輕的舉證責任,其大多數證明標準應采用比民事訴訟重、刑事訴訟輕的明顯優勢證明標準。
在現代社會當中,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其實開庭的流程基本上都是一樣的,也就是首先由書記員宣布開庭,然后再采取一定的措施來進行法庭調查,最終做出法院的判決,所以如果不太了解的話,可以請律師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