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的。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1、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下列四種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4)行政賠償案件。
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包括: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
2、申請費。當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1)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2)申請保全措施;(3)申請支付令;(4)申請公示催告;(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6)申請破產;(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本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工本費。
一般情況下都是由這個敗訴方來進行這個訴訟費的繳納的,除非說這個勝訴的一方原因承擔這個訴訟的費用,否則都是由這個敗訴的一方來進行給付的,所以這一點是需要提前了解清楚的。
稅務稅收征收不可以申請民事訴訟。稅務稅收是行政行為,并且是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如果納稅人、單位對征稅范圍、對象、稅率等等有異議,應先進行復議,然后訴訟。而民事行為是約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我國的稅務機關是行政機關、征稅行為是法定的具有強制性的行政行為。而且我國法律賦予了稅務機關一定的強制執行力。
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范圍是法院受理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理解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應注意以下幾點:
1、民事訴訟法的適用主體,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
2、提起民事訴訟的范圍包括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其中財產關系是指基于物質財富關系而形成的相互關系,如基于債權、物權、知識產權而形成的相互關系;人身關系是指人們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關系,如姓名權、名譽權,以及有關婚姻、收養、繼承等家庭關系。
3、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糾紛解決方式是訴訟,除了訴訟以外,還有仲裁、人民調解等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這些方式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調整,不適用民事訴訟法。
除此之外,民事訴訟法還有其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即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訴訟,都適用本法。也就是說,無論該民事糾紛是否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無論訴訟主體是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只要是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三)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行政案件會涉及扣押和查封等處罰,這種案件不能通過調解處理,可以調解成功的案件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一般通過人民法院的法官處理,就會有處罰行為,這種處罰可能還有判刑,罰金,一般還需要專門的保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