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財政稅收適用訴訟時效,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并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愿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zhí)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于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jù)。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jù),就可能敗訴。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shù)脑瓌t。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chǎn)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政府財政稅收行為一般是稅務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具體情況下要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審理期限來進行認定的,行政訴訟也是屬于當事人就有關事項提出訴訟的一種類型,如果對有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聘請律師來進行認定。
已經(jīng)處罰過的稅收是不需要訴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稅務機關作出補繳稅款的處理決定,行政相對人依照法律應先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后,方可申請復議。且實行復議前置原則。
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回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并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愿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zhí)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于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jù)。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jù),就可能敗訴。(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shù)脑瓌t。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chǎn)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想申請復議就要準備好有力的證據(jù),為了可以打贏這場官司,準備的材料可以請律師先鑒定,律師有這方面專業(yè)的知識,也有經(jīng)驗,可以幫助原告如何做。當事人一定不能有所隱瞞和撒謊,否則會受到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