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回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并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愿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于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稅收的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再稅收的行政訴訟的過程中應該遵循的原則,稅收的行政訴訟是不適用調解的原則的,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面的按照一定的實施還有法律做出的。
是的。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
《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納稅爭議行為設置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對稅務機關的行政復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一種活動。
稅務行政應訴,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第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以下幾點:
(一) 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
(二) 除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具體有:
1.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提供納稅擔保、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4.稅務機關作出的如下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①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停供發票;
②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的。
5.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不予答復的行為。
(三) 對稅務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
第二,稅務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
(一) 申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可以自受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取訴訟。
(二) 申請人直接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三)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復議期限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收復議指的是當事人在知道稅務機關的相關行政處分以后,認為不服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進行申訴。而稅法訴訟指的是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與稅法相違背,向法院進行提出訴訟的一種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