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一種活動。
稅務行政應訴,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第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以下幾點:
(一) 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
(二) 除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具體有:
1.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提供納稅擔保、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4.稅務機關作出的如下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①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停供發票;
②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的。
5.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不予答復的行為。
(三) 對稅務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
第二,稅務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
(一) 申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可以自受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取訴訟。
(二) 申請人直接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三)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復議期限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一般稅收復議的申請時間為當事人在知道相關行政處決的六十天以內可以進行提出。但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那么可以延長時間。訴訟時間一般是在三個月以內,如果案件比較復雜的話,那么可以延長訴訟時間。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稅務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稅務案件的職權分工。《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詳細具體地規定了行政訴訟管轄的各類和內容。這對稅務行政訴訟當然也是適用的。
具體來講,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范圍概述
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對稅務機關的哪些行為擁有司法審查權。換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稅務機關的哪些行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在實際生活中,稅務行政爭議種類多、涉及面廣,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都訴諸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界定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便于明確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間在解決稅務行政爭議方面的分工和權限。
具體范圍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基本一致,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一是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八)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一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
處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稅務機關的行為應由司法審查權,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基本一致,包括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稅務機關的處罰行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