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個人所得稅主要有兩種申報方式: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和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
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和綜合年度所得自行申報。他們的區別就是,扣繳義務人申報是。綜合年度所得自行申報就是暫時先不扣,自己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一,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
扣繳義務人為您辦理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申報時,需事提交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1、每個月都可以享受優惠;
2、單位負責申報,要把自己家所有隱私交給公司,讓公司代繳。
第二,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
提交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可在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中進行稅前扣除。
1、自行申報就是每個月沒有優惠,第二年返還;
2、保護自己隱私;
3、影響現金流。
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通過摳腳義務人進行申報,這種方式的優點有每個月在進行繳納時都可以享受相應的優惠。第二種方式是通過綜合年度所得進行申報,這種方式的優點是能夠保護個人的隱私,但沒有優惠。
是的。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
《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納稅爭議行為設置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對稅務機關的行政復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須依法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方可于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對于稅務機關處罰不滿意的,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納稅人利用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然后才可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此行政復議的裁決也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后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