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和滯納金是兩回事,滯納金是因為滯納稅款,而收取的占用國家稅款的利息
廣義的逃稅是指納稅義務人采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稅的一種行為。1.采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在西方國家一般稱“逃稅”,在我國稱“偷稅”、“抗稅”、或“漏稅”,2.采用合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稱為“避稅”。狹義的逃稅指納稅義務人采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但是對于繳納個稅,我們都應該按時繳納。
稅收違法案件的行政訴訟訴訟時效為六個月。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的有關規定,稅務行政訴訟級別管轄的主要內容是:基層人民法院法院管轄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據此,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以及在本轄區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職責是審理第二審案件以及以下屬各級人民法院進行監督和指導,因而基本上不受理一審稅務行政案件,但對在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案件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或極復雜的個別稅務行政案件也可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選擇管轄四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一般地域管轄的具體內容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8條規定,特殊地域管轄內容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在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原告對稅條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作出通知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法院管轄。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
第19條的規定,專屬管轄的內容是指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的轉讓、出租的確認行為而發生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0條的規定,選擇管轄是指對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可由原告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由最先收到的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它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三種情況。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1條規定,移送管轄的具體內容是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所受理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人民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指定管轄的內容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對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權的,由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由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例如,作出稅收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發生嚴重水災或其他自然災害,中級人民法院即指定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再如:由于有轄權的二個人民法院爭奪或者推諉對某稅務案件的管轄權,同時又協商不成,只得由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法院。
第23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稅收行政訴訟的管轄包括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著三種類型的管轄;如果是采取級別管轄的話,就是指根據稅收的嚴重程度或者是稅收的費用到不同等級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稅收違法案件的時效一般是六個月的時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