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屬于,肯定是違法行為。欠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稅務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判決或裁定稅務管理相對人不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或復議決定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從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復議及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當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審原告只能是承受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相對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作為上訴人。
(2)訴訟對象為具體行政行為
稅務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對象。
(3)以復議為前置程序
稅務管理相對人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為不服,必須經過復議之后,才可提起上訴;但是對于其他稅務爭議,起訴前是否經過復議,可以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對人自行選擇。
(4)實行合議、回避和兩審終審的原則
對于發揮集體的力量,加強法律監督,充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種疏漏和誤判是十分必要的。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我國稅務行政訴訟遵循的原則,除《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普遍適用的法律原則,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等原則外,還有只適用于行政訴訟的特定原則:
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原則。稅務機關作出的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訴訟期間其原有法律效力不變,仍應予以執行。
不實行調解原則。人民法院不能主持和協調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來解決稅務爭議,結束訴訟案件。
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原則。稅務機關作出的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訴訟期間其原有法律效力不變,仍應予以執行。
不實行調解原則。人民法院不能主持和協調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來解決稅務爭議,結束訴訟案件。
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該原則是指被告稅務機關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不舉證或舉不出證據,將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并不排斥原告納稅人等舉證,只是原告不舉證或不能舉證時,不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
司法變更有限原則。該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后,只對行政處罰顯失公平者,可以判決改變原處罰的內容。
(三)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法上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在我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是由普通法院負責。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
法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所謂級別管轄,其主要內容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一般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和對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案件。
2.所謂地域管轄,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般地域管轄。對于一般的稅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則既可以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如在稅務行政案件中,原告對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作出上述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稅務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選擇管轄。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稅務行政案件,可以由原告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法院管轄。
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移轉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將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發生爭議,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時,由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移轉管轄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對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由下一級人民法院移送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反之,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給下級人民法院。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要有三類:即國家、稅務機關、納稅人。如果按性質不同,可將其分為兩類:即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
征稅主體指參加稅收法律關系,享有國家稅收征管權力和履行國家稅收征管職能,依法對納稅主體進行稅收征收管理的當事人,從嚴格意義上講,只有國家才享有稅收的所有權,因此政府是真正的征稅主體。但是,實際上國家總是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賦予具體的國家職能機關來代其行使征稅權力,因此,更具法律意義的征稅主體是稅務機關。
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稅收利益,包括物和行為兩大類。具體而言,在稅收征納法律關系中,稅收利益表現為納稅主體部分財產的單向轉移,同時也表現為征稅主體稅收收入的無償取得。進一步說,納稅主體因為償付了公法上的債務——繳納稅收,從而獲得了要求并享有國家提供社會公共需要的權利,與此同時,國家也因其實現了公法上的債權——獲得稅收,從而負有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義務,由此,就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由三方主體組成的稅收法律關系。
綜上所述,這個稅收行政訴訟是有一定的特征即特定性、對象為具體的行政行為等等,而且這個稅收行政訴訟還具有一定的原則包括不停止執行原則、不實行調解原則等等,不過這個稅收訴訟的主體是要指在這個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義務的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