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2、上述罰款是行政執法部門對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人,依據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和程序對行為人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征管法》等行政法律、法規都有對罰款適用情況的具體規定。
3、根據《刑法》第三十四、五十三條的解釋,上述罰金是我國刑法附加刑之一,屬財產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從經濟上對犯罪分子實行制裁的刑事處罰。《刑法》中的經濟犯罪、財產犯罪以及其他故意犯罪都可處以罰金刑。
1、企業因訴訟敗訴,依據法院的判決書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的賠償,不屬于行政處罰,可在稅前扣除。
2、公司因沒有按規定申報納稅,被主管稅務機關處罰款,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可以稅前扣除。
3、因違反有關規章制度,被工商部門處以罰款,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可以稅前扣除。
4、向工商銀行貸款,逾期歸還款項,被銀行加收罰息,屬于經營性罰款,可以稅前扣除。
5、房地產公司因工程延期完工,導致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根據購房合同的約定支付業主的違約金,是房地產公司與銷售房產相關的正常支出,可在稅前列支。
6、與別的企業簽訂購貨合同,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貨款,進而給供應商支付“違約金”,屬于經營性罰款,可以稅前扣除。
如果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把罰金罰款也算入了其中,這樣的話,企業其實在操作的過程當中就涉嫌故意偷稅漏稅了。雖然企業每年所交納的各種稅費也是一筆不小的財政支出,但是國家給予了企業合理避稅的一些操作方法,至于稅前扣除罰金罰款的這一部分,這樣做對企業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綜上所述,單位訴訟敗訴的賠償,不屬于行政處罰,可在稅前扣除,沒有按規定申報納稅的行為,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可以稅前扣除,銀行貸款逾期歸還,屬于經營性罰款,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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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稅收原本就屬于《行政訴訟法》,稅收絕對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稅務機關是行政機關,納稅人是公民,如果納稅人偷逃稅款,稅務機關當然依據職權對納稅人進行行政處罰。民法的當事人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當事人對另外一方當事人的職權。
稅法究竟是屬于行政法還是經濟法,始終是法學理論界爭論的重要課題。應當說,稅法的絕大部分屬于經濟法的范圍,即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而稅法的形式則更多地體現行政法的特征,如主體一方必是行政主體(稅務機關)、法律與國家行使權力直接相關(征稅權)、當事人不能將權利和義務自由處分等。因此,簡單地將稅法歸于經濟法或行政法都不準確。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稅收并不在民法的管轄范圍內,而是行政訴訟法的管轄范圍。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到采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對于不服海關、金融、國稅等管理機構下發的行政處罰,可以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由當事人自己選擇,向人民法院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