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在我國刑法中將這種兩罰制界定為單位犯罪的兩罰制,是與單位犯罪概念相一致的。目前,這一制度主要是指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中的相關成員處以自由刑為主的多種刑罰手段的刑罰制度。
兩罰制又稱雙罰制,是指在運用刑罰方法處罰的同時,也處罰與該犯罪有關的法人內部成員。是當今確立法人犯罪或單位犯罪的國家最為推崇的一種處罰方式。
具體概念可以概括為司法機關在對違反刑法應該接受處罰的單位或法人進行定罪量刑時,既處罰單位或法人又處罰其中某些自然人的一種制度。對于這一制度的具體運用內容,各國立法均存在差異,但總體上卻是保持一致的。單位犯罪的兩罰制是伴隨著單位犯罪在我國的確立而廣泛采用的一項制度。
綜合上面所說的,偷稅漏稅的行為不僅要承擔刑事的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罰款,但對于罰款的金額就會結合逃稅的金額來進行計算,對于多次犯罪的一般也會加重當事人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
不能,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稅務機關作出補繳稅款的處理決定,行政相對人依照法律應先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后,方可申請復議。且實行復議前置原則。
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回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并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愿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于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對稅務處罰進行直接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應該是向相關部門其他復議,對于復議結果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訴訟。若當事人仍然有其他問題的,可以找專業人士的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