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或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使用征收率(3%)為稅率。
增值稅的征收率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和特定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統一按3%的征收率計征;對一些特定的一般納稅人,則適用6%、5%、4%、3%四檔征收率。
具體來說,征收率為6%的項目包括自來水、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部分建材產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為5%的項目為中外合作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征收率為4%的項目包括寄售、典當和拍賣商品、銷售舊貨;征收率為3%的項目為公共交通運輸等營改增個別應稅服務。
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有三種征收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
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查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定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關于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相關事項的通知》(深國稅函〔2012〕227號)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料如下: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2.《稅務登記證》副本;3.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4.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我國的公民以及企業都是需要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那么企業在繳納稅款時也是會按照企業的規模來確定的,同時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也是會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來核定的,如果說小規模企業沒有產生稅金也需要進行零申報的納稅申報的。
稅收行政訴訟就是六個月的訴訟有效期。
即稅務行政訴訟時效,納稅人行使行政訴訟權力的時間間隔。該期限過后,納稅人的訴訟權力即告消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應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有關通知之日起15日內或者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對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不服,可以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稅務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當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審原告只能是承受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相對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作為上訴人。
(2)訴訟對象為具體行政行為
稅務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對象。
(3)以復議為前置程序
稅務管理相對人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為不服,必須經過復議之后,才可提起上訴;但是對于其他稅務爭議,起訴前是否經過復議,可以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對人自行選擇。
(4)實行合議、回避和兩審終審的原則
對于發揮集體的力量,加強法律監督,充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種疏漏和誤判是十分必要的。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第二十七條規定:
行政復議證據包括以下幾類: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稅收行政訴訟的特點主要是對象具有特定性(一般是國家的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才能訴訟(不能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適用于兩審終審制度。稅收行政訴訟的證據包括了書證;物證和證人證言等相關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