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偷稅漏稅的罰金計算標準沒有準確的規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
1、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2、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后有的財產。
3、罰金的范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4、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1、法律性質不同:
罰款屬于行政處罰,而罰金則屬于刑事處罰;
2、執法機關不同:
罰款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而罰金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適用對象不同:
罰款適用于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而罰金則適用于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4、法律依據不同:
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有關行政法律規范和《行政處罰法》。
法律上只規定了偷稅漏稅的具體量刑標準,可是罰金標準的話,沒有任何的計算公式,所以有些普通民眾理解的,罰金的判決標準,基本上是法官想判多少就能判多少,但法官在判處罰金的時候不能不考慮到當事人的執行能力。
稅收涉及行政訴訟首先是需要審查是否經過行政復議,畢竟這類型案件其實屬于復議前置。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和《征管法》的規定,稅務行政訴訟起訴與稅務行政復議的關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必經復議,即未經復議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征稅問題發生爭議,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否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選擇復議,即稅務行政相對人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非因征稅問題發生的稅務爭議均適用選擇訴訟。
(3)復議機關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在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一般無權作出終局裁決,只有一種情況例外: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只能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為防止行政機關辦事拖拉、不講效率,同時也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自法定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無論稅務機關是否正在復議,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稅收方面的一些問題,必須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的稅收法律規范來進行,同時如果是因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稅收的決定引起爭議,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在這之后的話,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