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罰款和罰金都是國家機關強制違法行為者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現金的處罰方法,但兩者存在以下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罰款屬于行政處罰,而罰金則屬于刑事處罰;
2、執法機關不同。罰款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而罰金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適用對象不同。罰款適用于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而罰金則適用于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4、概念不同。罰金是由人民法院強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的金錢,它和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一樣,是一種刑罰,前提必須是被判處罰金的人構成了犯罪。用罰金這種刑罰的犯罪,一般都是貪財、圖利、或者是有關財產的。對這些犯罪分子,從金錢上加以剝奪,使他們在經濟上得不到好處,是一種有效的懲罰和教育。罰款和罰金不同,它雖然也是剝奪一定的金錢,但它不是一種刑罰。適用的對象一般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的違法人員。
罰款的問題比較復雜,從法律的角度上說,罰款分為兩種:一種是由人民法院依據民法或訴訟法作出的,罰款的對象是有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人;另一種是由公安機關或者其它行政機關依照行政法規作出的,罰款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是違反海關、工商、稅收等這樣一些行政法規的人。所以,罰款的適用對象比罰金要寬得多。
罰款的歸屬在我國的法律中具有較為復雜的規定,一類是人民法院對這類企業的刑事處罰,另一類是我國的工商部門、治安部門、稅務部門對這類企業的行政處罰。企業的負債人員應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辦理,保護自身企業的發展。
稅收收入適用訴訟時效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目前我國稅務行政處罰追究時效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定不嚴密。新《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違反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涉稅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但實際工作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也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其追究時效究竟是適用五年還是兩年的規定不夠明確。新《稅收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稅違法行為一律適用五年的規定。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指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征管法。據此,則規章設定的處罰追究時效只能適用兩年的規定,這又違背了新征管法的本意。
2、追究時限未分類。針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處罰法處罰時效的規定,這確實具有歷史性的意義。但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一規定有矯枉過正之嫌。一是違背了行政處罰的公正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一規定當然包括追究時效的設定和執行。實際工作中,稅收違法行為的輕重有較大差異,追究時效相同導致結果不公正,如逾期申報和虛開專用發票兩種行為的危害性差異較大。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時效過長,特別是對一些惡性較輕的違法行為適用五年的規定,容易助長執法人員的執法惰性。三是與《刑法》規定的界限不清。我國《刑法》針對犯罪的輕重,規定了四檔追訴期限,較好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的最低追訴期限也是五年,稅務行政處罰處罰的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非犯罪行為,籠統地規定其追究時效為犯罪追訴期限的底線,顯然忽略了違法與犯罪的惡性之差。
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概念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制裁。種類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三種。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各種具有懲罰性質的執法措施,但這些執法措施只是稅務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類型,主要包括:
(1)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命令
(2)稅務機關作出的收繳或者停售發票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執行懲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3)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均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概念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制裁。種類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三種。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各種具有懲罰性質的執法措施,但這些執法措施只是稅務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類型,主要包括:
(1)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命令
(2)稅務機關作出的收繳或者停售發票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執行懲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3)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均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
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人對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并不是特別了解,兩者的法律性質,還有就是具體的一些行為的處理方式和管轄的機關都是有所不同的,在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稅收方面的行政爭議首先是需要行政復議,然后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