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以,罰金支出,在會計上是作為營業外支出的,但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需作納稅調整: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贊助支出;
(六)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七)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八)捐贈支出
從犯罪性質上看,我國刑法中的罰金主要適用于三種犯罪:
(1)經濟犯罪
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
(2)財產犯罪
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共有14個條文,其中9個法條規定了罰金,占條文總數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此外在我國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定了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后有的財產。
(三)罰金的范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實際上是有些所謂的財務人員對于一些最基本的記賬常識都一無所知,企業在稅務上的支出,以及財務上管理制度上的混亂,跟財務人員的不專業都有一定的關系的。如果財務人員不懂得做會計分錄,在交稅的時候,只能是親自到當地的稅務機關問工作人員。
稅收滯納金訴訟規定是在提出行政復議之后,再進行行政訴訟。稅收強制執行不可直接申請訴訟,因為這類型的案件是屬于行政復議前置的案件,所以不能夠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稅收行政訴訟履行判決是能申請強制執行,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稅務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稅務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3、向該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5、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
原告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被告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代理人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在當代的社會,只要是涉及到稅務方面的一些具體的行政行為有糾紛的情況之下,那么就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來進行解決行政復議之后不滿意再通過行政訴訟方式來進行解決,并且在這個過程當中由原告被告還有代理人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