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稅收罰款與稅收罰金都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違犯稅收法律、法規而依法強制處以其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和制裁。但兩者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2、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判決已構成稅務犯罪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種財產罰的刑事處分。這種罰金是一種附加刑,是一種刑罰。稅收罰款則是稅務機關依照一定的權限,對違犯稅收法律、法規但不夠刑事處分或免于刑事處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的一種財產罰的行政處罰。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或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款有兩種:一種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責令妨害訴訟的人或單位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簡稱司法罰款);另一種是行政機關決定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或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方式(簡稱行政罰款)。
1、性質不同:
罰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以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的金錢為內容,是人民法院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財產權利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行為采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訴訟的行為,防止妨害訴訟行為的再次發生。
行政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處罰方式,是行政機關剝奪行政相對人部分財產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
罰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作出判決;司法罰款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書》;行政罰款由主管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依法實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3、法律依據不同:
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有關行政法律規范和《行政處罰法》。
4、適用的對象不同:
《刑法》規定的罰金具有廣泛的適用對象,既可適用于處刑較輕的犯罪,也可適用于處刑較重的犯罪;主要適用于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司法罰款的適用對象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阻止、妨害證人作證的人,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查封、扣押財產的人,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拒不履行協助調查、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行政罰款的適用對象是各種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和單位。
罰金,是指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于財產刑的一種。在中國刑法中是一種附加刑。中國刑法沒有具體規定罰金的數額,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罰金刑的執行有三種情況:
(1)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
(2)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采取査封,變賣犯罪分子的財產或扣發工資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在我國針對稅收和罰金相關法律條例做出過明確的規定,如果我們經常涉及到的話,可以多加以學習了解。針對罰金和罰款也是做出了詳盡的殘缺分,主要是從性質,做出決定的機關,法律依據,適用的對象來進行區分的。罰金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比罰款相對而已使用范圍更廣。
稅收行政行為訴訟的程序流程主要分為訴求確定和受理裁決兩個步驟,具體如下:
(一)訴求的確定
1、撤銷之訴。即原告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予以撤銷而提起的訴訟。
2、請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訴。即原告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
3、請求變更之訴。即原告認為稅務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顯失公平,請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變更的訴訟。
4、請求賠償之訴。即原告認為被告稅務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稅務機關予以賠償的訴訟。
(二)受理程序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訴狀后,應在7日內作出審查結果,裁定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應當在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稅務機關。
3、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稅收行政行為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綜上所述,納稅人對于征收的稅費存在異議,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稅收行政訴訟之前,首先需要通過法律救濟途徑是申請稅務機關行政復議,如果對于行政復議決定仍舊存在爭執和異議,才可以向管轄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稅收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經過訴求確定和案件審理,法庭辯論直至宣告判決,一審不服可以提出二審,作出最后的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