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納稅人是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小規模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混業經營小規模納稅人,應根據申報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和提供的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年應稅銷售額。
無論哪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申請不認定一般納稅人。
(三)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四)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已作出規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對于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稅務部門登記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如果符合條件的,各地方政府可以還對相關的稅收情況有一定的政策性優惠,納稅人可以依法進行申報享受。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稅收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必須滿足以下兩點:
1、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具體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和“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1、受理。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3、法院審理例外情況
(1)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示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綜上所述,納稅人對于征收的稅費存在異議,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稅收行政訴訟之前,首先需要通過法律救濟途徑是申請稅務機關行政復議,如果對于行政復議決定仍舊存在爭執和異議,才可以向管轄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稅收行政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