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包括,納稅總額與罰金是沒有關系的,在存在違法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來交納罰金,而累計納稅總額是指增值稅17% 銷售稅金及附加12% 所得稅25%的總計數據。一般來說,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法律依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納稅人不得漏計或重復任何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
1、增值稅按銷售收入17%、6%(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生產加工納稅人);
2、城建稅按繳納的增值稅的7%繳納;
3、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9、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后的利潤)繳納(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10、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有關納稅總額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公司的相關事項的認定和處理上,應當嚴格落實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但對罰金的認定,一般由行政機關根據違法情況而確定,但如果沒有按照繳納稅款的,也需要進行罰款處理。
存在爭議的行政稅收訴訟實行復議前置原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所謂“復議前置”是指法律、法規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依法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或對復議機關的怠于行使復議權的行為不服,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綜上所述,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收爭議屬于明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