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中沒有規定如何計算偷稅的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性質不同:罰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以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的金錢為內容,是人民法院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財產權利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行為采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訴訟的行為,防止妨害訴訟行為的再次發生。行政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處罰方式,是行政機關剝奪行政相對人部分財產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罰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作出判決;司法罰款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書》;行政罰款由主管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依法實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3、法律依據不同: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有關行政法律規范和《行政處罰法》。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后,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幾乎所有刑事犯罪活動的罰金判決標準都沒有什么特別明確的規定,包括偷稅漏稅也是一樣的,關鍵是大家必須要先從法律上正確的來區分一下罰款和罰金的區別。因為偷稅漏稅交過罰款并且也接受過行政處罰了的話,通常就不會再判處罰金了。
稅收訴訟后不能復議,因為這類型的案件是行政復議前置。行政訴訟主要涉及兩種情形:行政處罰合理性訴訟和行政復議合法性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兩個法律制度的銜接,是由以下兩項法律原則所決定的:一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即行政復議并非終局裁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司法機關決定對所爭議的行政行為作出最終裁決。二是行政復議并非必經階段原則,行政復議的存在主要是考慮效率,而行政訴訟則更具有公正性的裁決。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申請行政處罰訴訟時,納稅人和代理人要分清哪種行政行為是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一)規定,納稅人對罰款行政處罰不服的事項,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納稅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還有,行政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都是行政處罰。而其他行政行為,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強制措施;非法要求公民、組織履行義務;拒絕頒發許可證和撫恤金等都不是行政處罰。對于不屬于行政處罰的事項,人民法院不得判決變更。納稅人和代理人應該清楚,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這個爭議點不是合法性問題,而是合理性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不服涉稅行政復議裁決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在法律或者法規規定的復議期間內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應當遵守兩個十五日的期間規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例外。
對于稅務機關所作出的稅收罰款的征收繳納等相關具體行政行為公民如果不滿意的話,完全是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的,在行政復議的結果出去之后仍然不滿意的,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所以說在時間先后順序方面有明文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