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滯納金及罰金罰款的區別主要是需要處罰的目的不一樣,具體區別如下:
(一)稅收滯納金
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二)罰款
罰款是行政機構要求違法主體必須要向國家的財政支付的,屬于行政處罰。
(三)罰金
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1)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2)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后有的財產。
(3)罰金的范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對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最高金額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即加處罰款和滯納金數額均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這里需要認識到,行政強制法此條款所說的是“加處罰款”,其不同于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的處以罰款。“加處罰款”是在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對不繳罰款的再處罰,基數是罰款額。
2、《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需要厘清的是,這里的“滯納金”與《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所說的“滯納金”內涵是不一致的?!抖惙ā酚嘘P滯納金的規定在一些情形下并不屬于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比如未按期申報加收的滯納金,就是納稅人對占用國家稅款造成國家損失作出的補償。這種情況下,稅收滯納金的性質不是執行罰,而是稅款孳息。如果稅務機關作出查補稅款等處理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相關稅款和滯納金,稅務機關為督促其盡快履行繳納義務,在原先查補稅款和滯納金的基礎上再加收滯納金,才是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內涵,也才適用《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有關加處滯納金上限的規定。
我國應該納稅但是延期納稅的民事主體,一定會被要求支付滯留金,對于那些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民,在被司法機關抓捕之后,會被要求支付罰金。罰金與滯留金都存在強制性,但是罰金與沒收財產是一個性質的處罰,故此刑罰更重一些。
納稅人和稅務代理人在選擇申請行政訴訟時,應注意行政訴訟事項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主要涉及兩種情形:行政處罰合理性訴訟和行政復議合法性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兩個法律制度的銜接,是由以下兩項法律原則所決定的:一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即行政復議并非終局裁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司法機關決定對所爭議的行政行為作出最終裁決。二是行政復議并非必經階段原則,行政復議的存在主要是考慮效率,而行政訴訟則更具有公正性的裁決。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申請行政處罰訴訟時,納稅人和代理人要分清哪種行政行為是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一)規定,納稅人對罰款行政處罰不服的事項,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納稅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還有,行政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都是行政處罰。而其他行政行為,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強制措施;非法要求公民、組織履行義務;拒絕頒發許可證和撫恤金等都不是行政處罰。對于不屬于行政處罰的事項,人民法院不得判決變更。納稅人和代理人應該清楚,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這個爭議點不是合法性問題,而是合理性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不服涉稅行政復議裁決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在法律或者法規規定的復議期間內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應當遵守兩個十五日的期間規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例外。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具體的行政行為對于公民來說非常的重要,主要還是因為它會涉及到公民的個人利益,比如說稅收罰款征收等等,不管是哪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在不滿意行政復議結果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