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納稅人偷稅、漏稅、抗稅,除應追繳應納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外,可酌情處以一定的罰款;對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不報送會計報表的納稅人,可酌情處以一定的罰款。那么一般稅務局罰金現金繳納嗎,如果就“一般稅務局罰金現金繳納嗎”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不了解的,以下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聽聽律圖小編給出的具體意見。
稅務局是不直接收取現金的,由稅務局開出罰單(一般為稅收繳款書),再由企業到開戶銀行轉賬繳納。轉賬繳納罰款的手續和平時去銀行交稅是一樣的,需要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章和出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
對納稅人偷稅、漏稅、抗稅,除應追繳應納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外,可酌情處以一定的罰款;對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不報送會計報表的納稅人,可酌情處以一定的罰款。
罰款數額按有關規定辦理。并應由執行機關交入國庫。稅務罰款和作為法律制裁而由司法機關判處的罰金不盡相同。 稅務罰款,是指納稅人偷稅、騙稅、未按時納稅等行為被國家征稅機關發現,而對納稅人處于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稅務局沒有權利對任何民眾或自然人處以罰金,能下達法庭判決的只能是刑事法庭,所以由稅務局判處罰金的這種說法本來就是錯誤的,只不過是有些人以前沒有在法律概念上去問一下罰款和罰金而已。所有行政罰款的繳納方式基本上都是到銀行轉賬。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稅收罰款是行政復議,《稅法》列舉的稅務行政復議范圍有12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句話對部分情況適用,部分情況不適用。
1、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如下。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 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 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在當代的社會,只要是跟稅收有關的一些具體行政行為完全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通常情況下無非就是關于稅收的征收,還有就是稅收方面的罰款征收,這些都可以通過有效的方式來解決,也就是先提出行政復議,然后再提出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