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6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條例第6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金約(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收取的用電逾期付款滯納金和違章用電罰款是用電過程中收取的價外費用,應按規定并入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
電費如果不交是不會有罰款的,逾期未繳的需教案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可以做停電處理。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辦法, 交付電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至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 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 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稅率各國對來自特定受惠國的進口貨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稅率的優惠稅率關稅。使用優惠關稅的目的是為了增進與受惠國之間的友好貿易往來。優惠關稅一般是互惠的,通過國際間的貿易或關稅協定,協定雙方相互給予優惠關稅待遇;但也有單方面的,給惠國給予受惠國單向的優惠關稅待遇,不要求反向優惠,如普惠制下的優惠關稅;關貿總協定實行多邊的普遍最惠國優惠關稅,任一締約方給予所有締約方;特惠關稅是比最惠國待遇還要優惠的關稅,起源于殖民主義統治時代,在宗主國與殖民地之間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國集團之間的英聯邦特惠關稅。歐共體與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獨立后的國家簽訂的《洛美協定》所使用的優惠關稅,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普遍優惠制優惠關稅,均屬特惠關稅,而且是單向的,稅率由給惠國單方面決定。我國的進口稅則中使用普遍、優惠兩種稅率,優惠稅率對與我國簽有關稅優惠協定的國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國待遇的優惠稅率。
優惠稅率,乃是對合乎規定的企業課以較一般為低的稅率。其適用的范圍,可視實際需要而予以伸縮。這種方法,既可以是有期限的限制,也可以是長期優待。一般來說,長期優惠稅率的鼓勵程度大于有期限的優惠稅率,尤其是那些需要巨額投資且獲利較遲的企業,常可從長期優惠稅率中得到較大的利益。在實踐中,優惠稅率的表現形式很多,例如,納稅限額即規定總稅負的最高限額,事實上就是優惠稅率的方式之一。
綜合上面所說的,電費如果遲交就會有滯納金的存在,執法人員在收取這筆費用的時候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繳納相關的稅費,所以,合理的納稅不僅是我們普通的公民,就算是企業和機關單位要繳納的還是應該要合理的處理,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復議的主要區別: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復議是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于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復議機關審查稅務復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復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復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復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注意: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
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為前提。行政管理相對方提出復議申請是因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活動。
簡單來說: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與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人發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
在當代的社會,因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征收稅收的決定不滿意的話,可以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但是行政復議必須要在前面。這是屬于行政復議前置的一種具體的情形,必須要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