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按期繳納稅金的要加收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相關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政府制定延期納稅規定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避免先征后退,節約征稅成本。比如,我國規定,境外進入免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后如果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運往非保稅區,這時才再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后如果保稅區生產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運往境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這個規定就性質來說,是一種延期納稅。
2、防止納稅人稅負畸輕畸重。比如,有的國家規定,農民在某一年度取得特別多的所得,可以將這一年的所得分散到數年之內繳納稅收。
3、鼓勵和促進投資。比如,有些國家允許只要國外子公司的利潤留在國外繼續投資經營,不匯回國內,就可以一直延緩至匯回國內時再納稅。因此,延期納稅也是屬于國家財稅政策的一部分。
稅收籌劃的延期納稅技術
延期納稅是指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批準予以延期繳納的情形。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包括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里的“特殊困難”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如果納稅企業以及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金,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滯納金,在收取滯納金時會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來計算,如果納稅企業以及納稅人出現了特殊的情況后,也是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最長延期繳納的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稅收復議與訴訟是不相同的,行政復議是向行政機關上一級的主管機關來進行提出,但受到行政復議的話是向法院提出。因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原行政行為的執行,所以如果逾期,會加收滯納金。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加處罰款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員對于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并不是特別了解,甚至認為兩者是完全相同的一種具體的措施,但實際上并不是這樣的,比如說因為稅收方面發生一些爭議的話,首先需要提出的是行政復議之后才是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