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罰金是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對違反稅收法規的納稅人課處的各種罰款。根據我國稅收制度的規定,稅收罰金大體分為兩類:
(1) 對納稅人違反稅務登記、申報、報表報送制度的,按稅法規定的數額課處罰金,一般規定為酌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個別稅種 (如私營企業所得稅) 規定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
(2) 對納稅人違反稅法偷稅漏稅的,按其偷漏稅款的倍數課處罰金,一般規定為酌情處以應納稅款一倍(如調節稅等) 或五倍 (如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等) 以下的罰款。
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強制違反稅收法律的犯罪分子繳納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在我國,罰金是附加刑的一種形式,可以獨立適用和附加適用。罰金的數額根據犯罪情節和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確定。稅收罰金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處應納稅額若干倍數的罰金,如刑法中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另一種是處一定金額的罰金,如刑法中規定,個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還要加重處罰。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都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違犯稅收法律法規而依法強制處以其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和制裁。但兩者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判決已構成稅務犯罪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種財產罰的刑事處分。這種罰金是一種附加刑,是一種刑罰。
稅收罰款則是稅務機關依照一定的權限,對違犯稅收法律、法規但不夠刑事處分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的一種財產罰的行政處罰。
稅收罰金是對納稅人因為違法相關法律所進行收取的罰金。納稅是我們作為我國國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人都不能逃避相關法律,所以一定要按時繳納稅務,不拖欠稅務,更不能逃稅和漏稅。否則發生嚴重后果有自己進行負責。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復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復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四)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于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于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復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復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于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復議程序,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我國的各項規定也是維護了納稅人的各項權利,在不認同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后,我們是可以依法進行復議,如果大家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咨詢有關的律師進行協助。
隨著時間的增加,我們國家的各項規定都是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公民的權益,在我國,每位公民都要向國家繳納各種各樣的稅款,但是如果我們對相關的稅務處理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保護自己權益的,對于不合理的行政行為,也是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再次更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