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節(jié)納稅申報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中: 二、關于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 二、關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法律責任問題 2001年5月1日前,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稅款;2001年5月1日后,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后的《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由稅務機關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三、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按照《征管法》規(guī)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一些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予征稅。這些項目包括:①獨生子女補貼;②執(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③托兒補助費;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yè)、手工業(yè)、建筑業(yè)、交通運輸業(yè)、商業(yè)、飲食業(yè)、服務業(yè)、修理業(yè)以及其他行業(yè)生產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飼養(yǎng)業(yè)、捕撈業(yè)(四業(y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yè)務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
個人擔任董事、監(jiān)事職務,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監(jiān)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性質,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亦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民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需要和相關稅款交納的規(guī)定,主動申報個人的稅種并繳納,根據法律規(guī)定,如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完成相關稅款的交納,則會存在一定的滯納金,一方面給自己造成了額外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還給自己的社會征信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實際而定。
稅收保全措施不能直接訴訟,稅務保全措施是由稅務機關作出的,當事人對保全措施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維護自己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當事人有自由選擇權,可以要求稅務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主要是涉及到稅收方面的一些問題,不管是稅收的征收決定還是稅收的保全方面的措施,都是需要有具體的稅務機構來做出,如果對于做出的決定不滿意,可以提出行政復議之后,才能提出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