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立案與調查
立案是指通過稅收管理或群眾的舉報,發現當事人稅務違法行為,再經過計算機或人工歸類采集的案源進行選取,以確定具體的調查對象。
調查是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稅務違法行為經過檢查、勘驗、鑒定等手段獲取證據、查清事實的過程,為正確適用法律規范提供堅定的事實基礎。
2、告知與聽證
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后,做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及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當事人發出《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包括:1、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證據;2、所觸犯的法律規范;3、違法行為應受的行政處罰;4、擬給當事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標準;5、當事人應享有的各種權利,如陳述申辯權、符合聽證條件的聽證權等。
聽證是指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某些違法行為做出處罰決定前按一定形式聽取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意見的程序。聽證范圍是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3、審查
調查終結,調查機構制作調查報告,連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審查機構,由審查機構進行登記、審查。應自收到調查報告和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內審查終結,制作審查報告,并連同案卷材料報送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批。
4、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后,由審查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制作處理決定書,再報稅務機關負責人簽發:
(1)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不予以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大家一定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操作,否則會受到處罰,在收到稅務處罰書的時候,一定要在規定的十五天之內繳納罰款,如果債務超過規定有的十五天沒有進行繳納罰款,那么稅務機關單位會按照逾期進行計算,每日按照罰款的百分之三十收取罰金。
稅收問題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實不管在行政、民事還是刑事案件中,由國家統一規定律師的費用時不適合的,第一,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第二,同一家律師事務所不同律師的業務能力,案件的難易情況等都不能一概而論的。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并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限制。至于,不屬于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稅收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的問題很多,不是所有的問題都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稅務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都會出具書面的文書,比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中會標注清楚不服行政處罰的司法救濟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