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定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要由法定的稅務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根據法定依據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實施。包括主體法定、依據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體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設定權、實施權。
②依據法定。
對公民和組織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法無明文不得處罰。
③形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采取法定的形式進行實施。
④程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實施。
2、公正、公開原則。
公正是指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合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適當,做出處罰決定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防止偏聽偏信,使當事人了解違法行為的性質,并給其申辯的機會。公開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處罰程序要公開。
3、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4、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原則是指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糾正稅務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
6、監督、制約原則。
監督、制約原則是指對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兩方面的監督制約。一是稅務機關內部的,如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報送所屬的行政機關備案。二是稅務機關外部的,包括稅務系統上下級之間的監督制約和司法監督,具體體現主要是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7、一事不二罰原則。
一事不二罰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稅務機關處罰是有一定的原則,違法原則是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也是我國比較大的機關單位,畢竟我國是納稅大國,只要生活在中國,都是需要進行繳納稅費的,具體繳納多少,是跟個人的收入有直接的聯系關系,收入越高交稅也高。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一是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八)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一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行政訴訟具體的受案范圍是需要由司法機關來審查認定的,公民對稅收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法院處理稅收行政行為提出公益訴訟的情況,需要基于國家出臺的有關法律規定來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