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稅罪個人罰金折抵作為違反國家法律付出的罰款和滯納金是一項違法成本,自然不允許的。
1、逃稅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逃稅罪的客體是指逃稅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稅申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于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稅申報,屬于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逃稅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2、逃稅罪的認定
(1)合理確定逃稅數額及其比例。逃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逃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逃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逃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悅年度的,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逃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逃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逃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20l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逃稅罪。各納稅年度的逃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逃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2)正確區分逃稅與漏稅。漏稅,是指納稅單位或者個人屬于無意識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不計應稅數量、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稅行為不構成犯罪,它與逃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逃稅行為只能是故意實施的,而漏稅不是故意實施的。
2、逃稅行為表現為采取欺騙性、逃避性的非法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而漏稅行為并沒有采取這種非法手段。
(3)對多次實施逃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未經處理”,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5年內多次實施逃稅行為,但每次逃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3、逃稅罪的處罰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構成逃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構成逃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3)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逃稅罪的處罰的前提是因為采取欺騙或者是隱瞞的手段進行虛假納稅或者是不申報稅費,以及逃避納稅的稅款,如果數額在伍萬元以上的會被定位逃稅罪,其次就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時還應該處以相應的罰金。
稅收滯納金優先債權是指在債務人破產還債的情況下,國家作為稅收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結合中國法律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分析稅收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的關系問題。
稅收優先權是指當稅款與其他債權并存時,稅款有優先受償權。稅收優先是國家征稅的權利與其他債權
同時存在時,稅款的征收原則上應優先于其他債權,也稱為稅收的一般優先權,這是保障國家稅收的一項重要原則。當納稅人財產不足以同時繳納稅款和償付其他債權,應依據法律的規定優先繳納稅款。
破產清算是指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或無力清償其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一種司法償債程序。這種償債程序的基本目的是強制地將債務人的財產加以變賣并在債權人之間實現公平分配。一般而言,在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場合,債務人所欠債務多種多樣,其中也會涉及到稅收債務。由于稅收債務的債權人是國家,為了保護利益,傳統的破產法理論及制度一般賦予稅收債權以優先權,即當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并存時,國家作為稅收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在中國,現行破產法及稅收征管法也有類似規定。但由于理論上的一些誤區及法律規定的不明確與不完善,稅收優先權的實現存在許多實踐上的障礙。
稅收優先權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就是債權人所享有的要求償還債務的權利。所謂無擔保債權,是指在債權上未設定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是對納稅人未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實行稅收優先。所謂未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是指納稅人沒有為其設定抵押、質押或沒有被留置的債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破產法規定,職工工資優先于稅收。
(二)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三)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這是因為稅收是國家財政的基本的、最主要的來源,是維護國家正常運轉必不可少的。行政機關進行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是國家運用行政權力對納稅人的懲罰,不以取得財政收入為目標,是非稅收入。兩者相較,稅收比較重要,應予以優先對待。
最后,稅收優先權就是指,稅收要優先無擔保的債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當然還要優先于罰款等違法所得財產,這是國家對于稅收和其他債券的重要性比對的。國家要求的稅收金額當事人是一定要按照規定去交的,否則將會涉嫌逃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