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各種帶有命令、懲戒的執(zhí)法措施,但這些執(zhí)法措施只是稅收執(zhí)法管理中的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類型。其中包括:責令限期改正、收繳或停售發(fā)票等都不是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的程序,也稱“當場處罰”。
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罰款數(shù)額、時間、地點以及稅務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jīng)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的。
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
1、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2、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后應簽字或者蓋章。
3、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4、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復核后,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后,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簽收。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jù);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jīng)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綜上所述,稅務行政處罰可以有金額處罰也可以有吊銷執(zhí)照的處罰等等。由于是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所以嫌疑人不會被拘留。一般來說,稅務的行政處罰罰款的具體數(shù)額根據(jù)犯案的事件大小決定,如果案情嚴重,那么罰款的數(shù)額就比較多,具體怎樣處罰依據(jù)實際情況而定。
(1)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阻止出境行為,拒絕頒發(fā)稅務登記證、出售發(fā)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以及責令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為不服申請復議,可以在知道上述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稅務行政復議訴訟時效是是六十天,有一些特別的情況也會產生延長或縮短,在提請復議時一定要事先詢問好,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依法進行,不能想當然。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一)復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復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稅收繳納的問題的時候,是可以及時的向當?shù)氐男姓C關申請復議的,但是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復議程序的規(guī)定的,因為無論是復議程序還是訴訟程序都是關系到我們的公民的民事權益以及稅收的財產權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