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第31行“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損失的金額,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根據上述規定,稅收滯納金以及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不得在稅前扣除。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行政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等,土地出讓金準確地說,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取決于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
土地使用權轉出合同是民事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范本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土地使用權交易遵循《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交易雙方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企業沒有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日期支付土地出讓價款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部門給予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處罰。因此,企業未遵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向出讓人支付的違約金準予稅前扣除。
任何一個人如果工資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納稅標準,就要依法對其收入繳納稅費,現在法律改變了繳納稅費的工資標準,改為了五千,也就是說,員工的工資達到了五千,就要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稅費,但是一些土地罰金等就可以不用繳納。
行政相對人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必備條件包括:
(1)原告是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序。
在稅務行政訴訟中,原告是納稅人,而被告是稅務機關,標的是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處理不服,而請求法院予以裁決的是行政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能夠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只能是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對抽象的行政行為不服所引起的行政爭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控告行政機關制定的稅收法規等。
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對加強稅務司法、強化以法治稅、促進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依法征收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都有重要作用。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回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并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愿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于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我國這個納稅人如果對稅務機關就這個稅的問題處理不滿或者不服的話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但如果是對一些較抽象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話則不可以,所以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而且在提起訴訟之前還要經過行政復議的。

